属于CCC目录范围的防爆配电箱,不能用普通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自我声明替代对应防爆电气CCC认证证书。先核对产品种类和适用规则,再核对具体型号及证书;其他产品的认证模式过渡期,也不能直接套用到防爆电气。
上海鑫中兴防爆科技有限公司|主营防爆配电装置、防爆灯具与防爆管件|发布日期:2026-09-21;更新时间:2026-09-21。

同样叫配电箱,先看适用的产品类别
化工、石油或医药项目收集供货资料时,报价单可能写“配电箱”,附件却是另一类低压成套设备的符合性文件。文件带有CCC字样,并不说明它覆盖本次购买的防爆型号。建议采购人员先把设备用途、防爆要求、完整型号和产品类别写在一张核对单上。
国家认监委2026年8月更新的实施规则汇总,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(0301)列在自我声明规则下;防爆配电装置(2303)、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(2304)、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(2318)则列在CNCA-C23-01:2024防爆电气规则下。这是两条不同的资料核对路径,不能只因设备都装有断路器就合并处理。
防爆电气规则要求核对什么
CNCA-C23-01:2024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,包含型式试验、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监督;认证机构对相关结果综合评价,符合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。因此,对该规则覆盖的防爆产品,一份企业自行签字盖章的合格承诺,不能承担对应CCC认证证书的作用。
这不意味着自我声明一律无效。依法适用自我声明的产品,应按其对应制度核对;问题在于文件是否属于采购对象。普通成套设备文件、内部元件证书、整台防爆产品证书分别说明不同对象,收集时应分栏记录。
把供货文件与采购对象逐项对上
提示:表格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参数。
| 收到的资料 | 优先核对 | 不宜直接作出的判断 |
|---|---|---|
| 低压成套设备自我声明 | 声明对应的产品种类、型号及适用规则 | 不能直接视作整台防爆配电箱已获认证 |
| 防爆电气CCC证书 | 产品名称、完整型号、相关企业及覆盖范围 | 不能仅凭同一厂家名称认定所有系列通用 |
| 内装元件资料 | 元件型号与整箱配置文件的对应关系 | 不能用一只断路器的文件替代整箱资料 |
| 合格证与检验报告 | 报告对象、批次、试验依据及结论范围 | 不能只看“合格”二字就等同CCC证书 |
2026年的模式转换公告也要看适用对象
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57号公告涉及熔断体、小功率电动机、电钻等16种产品:2026年7月1日起受理相应CCC认证委托,系统不再接受、生成相关产品的自我声明;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取得证书并标注标志的要求。相关企业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证书转换并主动注销相应声明;在声明有效期内已经出厂且不再生产的产品,无需转换,可以继续销售。
防爆配电装置不在这份16种产品的列举中,不能把“2026年仍在过渡”解释为防爆配电箱可暂用自我声明。涉及公告内产品时,还应分别记录生产、出厂及转换情况,不可把受理日期和强制执行日期混为一谈。
采购人员可以先完成三步资料交接
- 发询价前明确对象:写明采购的是整台防爆设备还是单独元件,附项目所需功能和完整型号,要求供方列明对应认证文件。
- 评审时保留对应表:把采购清单行号、产品类别、适用规则、文件编号及型号范围放在同一行,另记仍需供方说明的差异。
- 到货时核对实物:结合铭牌、随货文件和已确认清单核对设备身份;资料错配时先完成澄清,再作验收判断。

目录边界不清时,不凭商品名称定性
本文针对属于对应CCC目录范围的产品,不能据此认定所有带“防爆”字样的商品均须采用完全相同的认证路径。具体范围有疑义时,应将用途、结构、型号和技术资料提交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对;本文的采购清单不替代正式界定,也不证明上海鑫中兴任何具体型号已取得某张证书。
常见问题
防爆配电箱有低压成套设备自我声明就够了吗?
不能仅据此判断。应核对其防爆电气类别及对应整机认证文件,不能跨类别替代。
防爆配电箱内的断路器有CCC证书,整箱就通过了吗?
不能这样推定。元件文件与整台防爆产品文件应分别对应采购对象。
防爆灯具可以套用普通照明产品的认证文件吗?
不能直接套用。现行汇总对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列有2318类别,应按实际产品范围核对。
防爆配电箱能沿用其他产品到2026年底的转换期限吗?
不能。2025年第57号公告列有明确产品范围,应先核对是否属于公告对象,再讨论相关过渡安排。
资料来源与访问日期
- 国家认监委: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(2026年8月更新)。发布日期:2026-04-17;页面标注更新日期2026年8月;访问日期:2026-09-21。
- 国家认监委:CNCA-C23-01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。发布日期:2024-04-08;2024-05-01实施;访问日期:2026-09-21。
-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57号公告: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部分产品认证模式。发布日期:2025-12-28成文;2026-01-07网站发布;访问日期:2026-09-21。

